本主題討論發票管理的處罰。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和報送發票開具資料的。(四)使用拆解形式的發票。(五)擴大發票使用範圍。(6)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7)跨指定區域開具發票。(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