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帝子[1998]第015號)“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確定的土地面積。未組織調查,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土地面積。”因此,無論購買的土地是否使用,都應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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