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則,36個省市實現國地稅分離,以確保地方經濟不可作假。省、自治區對市、縣的稅務系統也有垂直管轄權。縣級市未正式脫離地級市管轄的,原則上保留縣時代的稅收管理體制,脫離地級市的縣級市與省稅務系統掛鉤。
所以縣級市稅和地市級稅制的聯動要看具體情況。但是縣級市的稅收不會給地級市,地級市不敢要。
稅收都是國有的,不同的是縣級市的稅收有壹定比例以財政的形式分配給縣級市。
在壹些地級市,稅收收入是獨立核算的,即壹定比例的稅收收入納入自己的財政,其余上繳國庫。部分地級市的稅收分成比例計算包括轄區內的縣和縣,扣除原縣縣市省之間的稅收分成比例後的剩余金額視為。還是略有不同,整體變化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