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按月征收,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應於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裏面沒有具體日期,只提到每月征收。我的理解是,企業編制最終的工資總額,視同當月,然後在下月發放。與工資實際發放時間無關。
擴展數據:
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也就是說壹個納稅年度654.38+0項的總收入達到654.38+0.2萬元。這11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所得。
個人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所得超過654.38+0.2萬元的,無論其平時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也無論其是否已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均應當在年度終了後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此外,年收入超過654.38+0.2萬元,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654.38+0年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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