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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回當前單位上壹年度未繳納的社保?

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由社會管理部門負責,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無論社會保險費是否欠繳、拒繳,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這種糾紛不是簡單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障糾紛,而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應屬於行政機關的管理職責,應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強行收回。勞動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不履行征繳職責的,勞動者可以對其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將通過行使行政管轄權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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