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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稅務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稅務行政處罰程序可分為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處罰適用壹般程序。在壹般程序的告知過程中,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公民罰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1萬元以上)。

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30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上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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