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壹般納稅人、年應稅勞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及以上)。第十三條增值稅征收率為3%(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勞務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2、第二十二條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第?二十二條規定鐵路運輸未納入營業稅改增值稅範圍,仍按原規定執行。
3、原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後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也就是說,交通運輸單位,從2013年8月1日起,不再使用原來的《公路、內河運輸費統壹發票》,即使壹般納稅人取得《公路、內河運輸費統壹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