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根據財會20162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
根據文件規定,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所以為了符合稅法文件規定,建議設置兩個科目,壹是“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用於計提時和結轉時使用,二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加計抵減)”用於實際抵減時使用。通過單獨設置相關科目,可以方便的統計出當期計提、抵減和結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