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為建造和開發符合納稅要求的產品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集團或者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統壹借款,供集團內其他成員企業共同使用的,借款人可以在使用貸款的企業之間合理分攤利息費用,允許使用貸款的企業合理分攤的利息在稅前扣除。所以現行政策明確房地產集團統壹借貸可以稅前扣除,實際工作中其他企業可以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