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設立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在領取工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壹代碼”)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在辦理涉稅事項時,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後,可使用加載統壹代碼的營業執照代替稅務登記證。除上述情況外,其他稅務登記應當按照原有的法律制度進行。工商登記“壹個窗口”統壹受理申請後,申請材料和登記信息將在各部門之間共享,各部門數據互通,檔案互認。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與登記機關的溝通協調,確保登記信息采集準確、完整。根據《通知》規定,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模式的企業,須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企業可以向國稅或地稅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受理後,應同時將企業的通關申報信息傳遞給對方國家稅務機關。國、地稅機關的清稅工作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在限定的時間內分別進行。壹方稅務機關在清稅完成後,會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受理稅務機關會根據國、地稅的清稅結果向納稅人開具清稅憑證,並在交換平臺上共享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