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在外出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原件)和經營項目原件及復印件到我局指定窗口申請開具《外管證》;
2.對外管證當場受理,根據申請條件和提供的相關資料決定是否發放。如遇特殊情況,應報主管領導批準;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涉外經營證明》負責征收所得稅。納稅人的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予開具《外管證》。對於由總經理繳納所得稅的分公司,由總經理負責辦理外籍管理證明;
4、簽發《外來管理證》必須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有效期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外籍管理證書》簽發後,應及時記錄在《外籍管理證書登記簿》上,並由納稅人簽字。
知識擴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