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精神,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從個人收入中扣除,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同時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高於《通知》規定標準的,其超標準部分要計征個人所得稅;地方擅自對超標準的住房公積金免稅的,財政、稅務機關應堅決予以糾正。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的有關規定,設區城市(主要指地級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高於12%(合計繳存比例為10%至24%),繳存基數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同時,對高收入行業及個人繳存基數限制為不超過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至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