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縣、市、區及上級部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
“七站八所”為縣、市、區及上級部門在鄉鎮的派出機構。這裏的“七”和“八”都是概指,並非確數。
從歷史上看,“七站八所”的設立及“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對鄉村社會事務實行專業化、計劃化和集權化管理的產物。“七站八所”的存在及“條塊結合”的體制在實踐中帶來的危害,是持久的“條塊分割”的矛盾,也是造成鄉村“食之者眾”的重要根源。
擴展資料:
七站八所的相關要求:
1、政府派出機構主要根據組織法以外的行政性規章或地方性法規設立,不是獨立的行政主體,除非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否則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
2、縣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設置的人們耳熟能詳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土地管理所、財政所等等。
3、政府在特殊經濟區域或特殊地區的派出機構,如各類開發區(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等。
百度百科-七站八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