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去稅務條例》有關規定:香港公司所得稅為“利得稅”,並根據地域來源性原則征收。即:當公司業務在香港本地產生,企業需按利潤比照以下比例稅率繳稅。若客戶以離岸方式進行公司運營,所有業務均不在香港本地產生,所產生利潤無需交稅。
適用於法團的稅率
課稅年度 稅率2008/09及其後 (註)? 16.5%
2003/04 至 2007/08 (註)17.5%
2002/03? 16%
(註)
(1)?2012/13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
(2)?2011/12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12,000元為上限。
(3)?2007/08年度利得稅稅款的75%可獲寬減,每宗個案以25,000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