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海關補稅標準有相關的稅表可以查閱,這個可以看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法律上補稅,即“追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漏繳或少繳稅款而令其補繳稅款的行為。現在海外個人郵寄物品進境規則壹般依據兩個文件,壹個是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另外壹個是海關總署2012年第15號(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食品、飲料、皮革服裝及配飾、箱包和鞋靴、金、銀、珠寶及其制品、藝術品等稅率為10%。紡織品及其制成品、表、鐘及其配件等稅率為20%。
法律客觀:《關於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壹、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壹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