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自香港的利潤,都須直接繳稅,或以代理人名義繳稅。稅款會從非居港人士的資產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代理人須在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預扣足以繳稅的款項。
2、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賣貨物,須每季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述明出售的總得款,並同時向稅務局繳交相等於售貨得款1%的款項,或與稅務局協議後,繳交較低款額的款項。
3、非居港人士與密切關聯的居港人士之間如有業務來往,而經安排後,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或所獲利潤低於正常水平,有關業務可能會被視為由非居港人士經居港人士為他以代理人身份在香港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