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要求如下:
1、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復。就該建議中提到的“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答復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2、答復指出,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壹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3、此外,答復就“關於不動產***有登記”等問題也做了明確回復。答復指出,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少數份額***有人不配合而不予辦理登記的問題,屬於執行層面的問題,將加強監督指導,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切實維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