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屬於拒絕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拒絕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外,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