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增值稅稅收政策規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要先認證抵扣,然後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壹,壹般納稅人接受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認證,存在壹個問題,那就是“滯留”:由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認證,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稽核系統中提示為”滯留發? 票“:有存根聯信息(壹般納稅人開? 票方通過抄報稅的方式將存根聯信息上傳至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相關的抵扣聯信息(因為不認證)與存根聯比對,存根聯信息壹直滯留在稽核系統中,在次年的6月底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滯留發? 票“信息,由購買方稅務機關查明不 抵扣原因。
第二,如果發生退貨情況,發 票不認證的話,在進行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通知單進行比對時,因為沒有認證,系統無法通過抵扣聯去找存根聯,開具不了紅字發? 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 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 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 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