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動產登記查詢證明範圍包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有效不動產登記結果記錄、身份信息和結果信息;寫有登記字號、房地產地址、產權證號碼、房屋用途,以及建築面積等事項。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壹)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