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5號,201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扣除暫行辦法》,現予發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納稅人按照我局法律法規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取得2065438+2006年5月以後開具的有效增值稅抵扣憑證。上述進項稅額中,60%在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從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的銷項稅額中扣除40%待抵扣的進項稅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777號)規定:1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第二, 企業向內部職工或者第壹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情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扣除利息支出。 (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綜上所述,公司向員工借款,並向員工支付利息。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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