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位於南京六合區的壹家裝修公司,是壹家成立時間不長的小公司。因向銀行借款申請未獲批準,為解燃眉之急,公司於2014年初向另壹家熟悉的企業借款200萬元用於日常經營,期限為2年,約定年利率為1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但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公司會計李咨詢,公司需支付2014年度貸款利息30萬元。這筆利息支出應該如何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第2011號)第壹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入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於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現狀,企業應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多少?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多少?,應包括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省內任何金融企業提供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金融企業應當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企業信譽基本相同的條件下,金融企業提供的貸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向部分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因此,李會計所在的裝修公司可按上述規定計算可抵扣利息支出,並在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上一篇:香港人才計劃什麽時候比較好?下一篇:小規模納稅人應如何避稅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