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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境外匯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並在境外進行交易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向股權轉讓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股權被轉讓的境內企業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征稅。第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由申報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其申報納稅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核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收入項目及其繳納人(以下簡稱其他繳納人)的相關信息,向其他繳納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繳納人的應繳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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