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88號)規定,自2015 12 1(以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增值稅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中取得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起執行。向境外單位提供新納入零稅率範圍的R&D服務、設計服務和應稅服務時,應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在申報免稅、退稅時開具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僅提供電子數據,原件可留存備查)。
因此,貴公司可以提供稅務機關認可的電子發票電子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