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若項目部經過法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法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無論是從代理理論上講,還是從法人理論上講,無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且經過法人授權的項目部簽訂合同對法人產生完全的責任效力。
二、若項目部未經法人授權,以法人名義或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則構成無權代理行為或無權處分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對外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法人事後是否追認。若事後法人追認而對其發生效力,否則按無效合同處理,由法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若項目部為分公司,則應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由法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若項目部和自己法人經常往來的客戶簽訂合同,或者說符合表件代理的構成要件,則由公司法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