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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部簽訂的合同公司現在不承認,我在項目部是履行了該合同,我現在要付法律責任嗎?

項目部是建築企業針對單項工程建築項目進行施工管理而成立的,代理企業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負責施工項目全過程生產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是建築企業在工地現場的代表機構,項目部本身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不能以自己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關於項目部對外簽訂合同對法人是否產生效力視具體情況而定。

壹、若項目部經過法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法人應承擔全部責任。因為,無論是從代理理論上講,還是從法人理論上講,無獨立承擔責任能力且經過法人授權的項目部簽訂合同對法人產生完全的責任效力。

二、若項目部未經法人授權,以法人名義或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則構成無權代理行為或無權處分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對外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法人事後是否追認。若事後法人追認而對其發生效力,否則按無效合同處理,由法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若項目部為分公司,則應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由法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若項目部和自己法人經常往來的客戶簽訂合同,或者說符合表件代理的構成要件,則由公司法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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