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生產用於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即自產自銷),由生產者在銷售時征稅。
(二)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納稅;用於其他用途的,轉讓使用時征稅。
(三)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應當在向委托方交付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方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稅款允許按規定扣除。
(四)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海關在報關時征收。
對於消費稅的四種應稅行為,消費稅規定了以下四個環節: (壹)生產、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為銷售環節;為自用生產的應稅消費品轉讓使用的;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發貨人交付消費品的環節;進口應稅消費品是報關的進口環節。
由1995 65438+10月1,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由生產銷售改為零售;經營單位進口的金銀首飾消費稅由進口環節改為零售環節;金銀首飾出口由出口退稅改為不退消費稅。個人攜帶或郵寄金銀首飾入境,仍按海關規定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