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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人社局工傷認定行政復議

法律主觀:

工傷認定 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行政復議帶上行政復議申請書(壹式三份),不予認定 工傷 的決定書復印件、員工本人 身份證 復印件、員工提交新的 證據 材料;若是由單位申請行政復議,還需提供單位的 營業執照 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委托書原件交給相關的政府部門。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 (壹)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 工傷保險 待遇有異議的。

法律客觀: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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