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對設立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中,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品種,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範圍內自行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壹、各地要組織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
二、各地要加強白酒消費稅日常管理,確保稅款按時入庫。加大白酒消費稅清欠力度,杜絕新欠發生。
三、加強納稅評估,有效監控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情況,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為保全稅基,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總局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確保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核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五、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