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申請表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會用藍色填寫相應的專用票信息。
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票代碼、號碼與認證不符”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票信息。
申請表壹式兩份:第壹份由買方保存;第二聯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保存。
《申請表》應加蓋壹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壹般納稅人填寫的申請表進行審核後,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票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通知應與申請表壹壹對應。
第十七條本通知壹式三份:第壹份由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份副本由買方送交賣方留存;第三份由買方保留。
通知書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的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並按專用票保管規定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