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的稅務處理主要基於:
1.國稅發[2004]136號: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各類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國稅函[2006]1279號:納稅人銷售貨物並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因買方在壹定時期內購買了壹定數量的貨物或者因市場價格下降,賣方可以按照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
因此,對於供應商(賣方)給采購方(經銷商)的銷售回扣,采購方不開具發票,但供應商應開具紅色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