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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說開了增值稅發票,但是存根和記賬憑證丟失,買方沒有收到發票和抵扣憑證。如何開具納稅申報表證明?賣方必須

1.如題,此事涉及兩個方面:

1.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被盜、損毀,導致碼號無法辨認或者遺失的,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及時登報聲明),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稅務機關將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取和使用手續的公告》,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買方將使用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壹致的,可將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已征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證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專用發票和憑證的復印件應當留存備查。

二、鑒於題目中提到的特殊事項,我們可以考慮作如下處理:

1.開票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相關遺失發票的備案手續(登報作廢、提交材料、接受處理);

2.作廢發票後,依法重新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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