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銷售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作廢,時隔三個月後稅務局通知做進項稅轉出。問應該在哪個月轉出。

銷售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作廢,時隔三個月後稅務局通知做進項稅轉出。問應該在哪個月轉出。

既然是三個月後才予收到轉出通知,那麽,抵扣方則應於收到通知當月所屬期進行進項稅額轉出的申報;受票方應及時與開票方協商重新獲取發票;

如果此時已經跨年度的,則應先落實該發票是否可以重新獲取,如由於各項事由導致發票無法重新獲取的,那麽,相應已列支成本費用(包括進項稅稅款)必須進行納稅調整;如發票經協商可以重新獲取的,那麽該進項稅則只需掛賬處理,待收到重新開具的發票並抵扣後沖減掛賬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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