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主營業務成本xxx(分成的金額),
貸:其他應付款—xxx(分成的金額),
借:其他應付款—xxx(分成的金額),
貸:銀行存款xxx(分成的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這壹確認收入實現的標準,也是對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壹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