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者銷售紅棗,免征增值稅。外購再銷售則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征免
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4號)的規定,從1994年5月1日起,農業產品增值
稅稅率已由17%調整為13%。現將《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以下簡稱註釋)印發
給妳們,並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壹、《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壹項所
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
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
人外購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
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