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後遇到這樣的問題,要按照下面的文件來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6號(201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號。1)“可以簡易方式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修改為“可以簡易方式按3%的稅率減半征收”。
六、納稅人適用簡易方法按3%稅率減按2%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按以下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90號)第四條第(壹)項廢止。
七、本公告自201年7月6543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