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中央空調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36號)第四十條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勞務和貨物的,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銷售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7年第11號)“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 哪些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8]也就是說,除納稅人同時銷售自己的貨物和提供建築勞務的特殊情況外,應當遵循混合銷售的規定:即按照主營業務確定適用稅率。 因為貴公司銷售的中央空調不是自產商品,而是外購商品,貴公司主要是銷售商品。對銷售外購貨物和提供安裝服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即13%,統壹開具13%的增值稅發票。
2.民用,動產安裝也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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