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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業務,如何進行稅務會計處理

國稅函2000第516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個人或合夥吸儲放貸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遼地稅個[2000]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個人或者幾個人合夥對外吸收存款、放出貸款,從中獲取貸款利息的差額利潤,這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由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在這種行為被有關部門取締之前,為了防止其蔓延和調節個人收入,現明確:對個人或個人打夥取得的吸存放貸收入,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將資金提供上述人員放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集資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證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繳。

註意其中的壹句話:“……這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由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在這種行為被有關部門取締之前……”

取締之前,該怎麽交稅,就怎麽交稅。這實際上代表了壹種態度,非常務實、守法的態度,行政機關就應該這麽嚴謹。

壹個人不能因為:“我依法納過稅了”,就能證明自己的業務是合法的,稅務不管其它,也沒有辦法管其它,只管執行稅法。收了妳的稅,並不是說妳就合法。

這就是稅收的“中性原則”的表現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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