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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天然氣公司需要交納哪些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因此,從事天然氣生產銷售的企業銷售天然氣同時收取管輸費應壹並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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