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否屬於混合銷售?
自產的機器設備不屬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壹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二、如何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壹) 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二)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三、後續維護保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