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壹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