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罰款,交滯納金。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補繳應納稅款,並繳納滯納金。
2.被稅務機關強制執行的;
3.偷稅數額較大的,移交公安經偵部門。對偷稅漏稅的具體處罰如下:
(1)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稅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將被限制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四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變相形式。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壹)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經批準用於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在境內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