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第壹條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增值稅年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第二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登記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可在2018 12 31之前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不滿50萬元的納稅人。
2.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不滿80萬元的。上述所稱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