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統稱為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家庭作坊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依法設立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從事商品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小微企業通常是小規模納稅人,但小規模納稅人不壹定是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只和銷售額有關。小微企業與利潤總額、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有關。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小規模認定的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營業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簡易方法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