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案例;某歌舞廳的老板不按稅收法規定的期限納稅款,當地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起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按日加收滯納金,該舞廳仍然不交稅,稅務機關催繳無效,便申請市稅務局局長批準,對舞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扣押舞廳兩臺卡拉OK機,並拍賣,將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 該舞廳不服,而且以稅務機關處罰有誤為由將該稅務局務機關起訴法院.
問題;(1)稅務機關的處罰措施對嗎?(2)該舞廳能否直接起訴法院?
解析:
1、對。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之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2、不能。因稅款征納問題發生產爭議,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過稅務行政復議程序,即復議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