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在連續12個月內,不含稅銷售額合計如果超過500萬,那麽就要被強制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可以跨年度,是講的連續12個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擴展資料: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的認定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