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壹條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後,開票軟件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將會默認顯示調整後的征收率,納稅人可按規定選擇正確的征收率正常開具增值稅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稅務局-情防控期間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由3%降為1%,應如何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