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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3%減按1%政策

法律分析:

1、小規模季度不超過45萬免征增值稅。自2021.4.1-2022.12.31,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小規模3%減按1%。除湖北省外,小規模納稅人3%減按1%,優惠時間: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2021年1月-3月繼續執行免征增值稅政策,4月1日-12月31日與其他省份壹樣,執行3%減按1%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 第壹條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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