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範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第六條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