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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營改增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應稅服務增值稅年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納稅人。

2.其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

3.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壹般納稅人標準的,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指出,壹般納稅人的標準銷售額為500萬,那麽反過來,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也應該在500萬以下。

擴展數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

年銷售額低於規定標準且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要求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核算不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銷項稅、進項稅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壹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百度百科-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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