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賣方不提供發票不是民法意義上的平等關系,不屬於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所以法院不能判決賣方必須提供發票。
賣方不提供發票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買方只能向當地稅務機關投訴,由稅務機關對賣方進行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經營收取款項的,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壹)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單位和個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